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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感应智能门锁制造 “失控”的智能门锁

小编 2024-11-25 智能制造 23 0

“失控”的智能门锁

“邻居安装人脸识别门锁,开门摄像头正对我家厅堂,用什么方法解决?”遇到这样的事,不少人都犯了难。

随着智能门锁、电子猫眼、可视门铃等智能设备的普及,其录音录像等功能在便利使用者监控和记录的同时,也不断引发侵犯邻居隐私权与否的争议和纠纷。

今年5月,媒体报道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一位住户因邻居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带抓拍功能的摄像头,认为隐私权被侵犯,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办案法官彭宇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中,基于原告的居住安宁被侵扰、个人隐私受威胁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为被告拆除门锁上的摄像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媒体报道后,“智能门锁带摄像头被邻居告了”的话题引起广泛讨论。支持者称,门锁摄像头拍摄的范围是公共区域,不涉及个人隐私;邻居家的摄像头正好能帮忙查看自家门前情况,反而更具安全感。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认为,智能设备不但能捕捉路过邻居行迹,附加的上传和储存功能更让人不安。

家门上带摄像头的智能设备在什么时候涉及侵权?如何合法合理进行安装?代理过同类相邻关系纠纷案的上海司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孟月介绍,侵犯隐私权与否的关键在于邻居是否进入摄录画面内,当摄像头记录下邻居进出情况,无论有无窥视邻居隐私之主观故意,事实上仍形成了对邻居隐私权的威胁。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相关人士谈道,当前,有关智能门锁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均主要关注锁具的防护安全性,暂未细化到对涉及个人隐私(如摄录功能)的要求,建议有安装需求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考虑应用场景。

摄像头被判令拆除

判决书显示,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蒋某(化姓)和汪某(化姓)是同楼层邻居,蒋某从电梯门到自己家中必经汪某入户门前的公共走道。蒋某提起诉讼,其认为,汪某未经其同意安装了带录音功能的摄像头,自己进出及来访客人24小时在汪某的监控之下,汪某全程掌控蒋某的隐私活动,侵犯蒋隐私权,给蒋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请求判令汪某拆除私自安装的摄像头。

汪某则表示,为保障自身安全,其安装的是经过公安部认可的某品牌电子锁,并非带录音功能的摄像头。该电子锁仅具备抓拍功能,门外人正对一定时间后才能触发,且无法拍摄到蒋某房门。此外,蒋某在购房时已知晓房屋所在公共区域布局,该层所有住户及访客进入任意房间都会通过该公共区域,汪某主观和客观上都未侵犯他人隐私。

丰台法院认定,蒋某和汪某家的两扇门关闭时呈直角相邻状态,距离较近,蒋某家位于汪某家里侧,蒋某进屋时需从汪某家门前经过,汪某家户门上安装有带摄像头的电子锁。

提交证据环节中,蒋某提交了其与涉案电子锁客服聊天记录,显示汪某安装的某品牌电子锁具备抓拍和云存储功能,使用者可通过APP查看抓拍画面;电子锁的猫眼角度为120°,感应距离是3米。

汪某所购门锁品牌旗舰店对该型号产品的介绍。网页截图

丰台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行踪信息等。

在该案中,汪某户门上电子锁的摄像头虽未正对蒋某房屋,但摄录范围包括门前的公共走道,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道的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且该公共走道系蒋某进出时的必经通道,结合该猫眼摄像头的功能,蒋某及其家人出入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汪某家电子锁上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亦可在手机APP上进行查看。

在此情形下,汪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可能会记录和存储对方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蒋某居住的安宁造成侵扰,在事实上也对蒋的隐私权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丰台法院对蒋某要求汪某拆除摄像头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记者检索发现,上海、杭州、厦门、青岛等地均有类似判例。在上海司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孟月代理的一起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两家为同一楼层邻居,进户门呈90度直角,原告进出家门必然近距离经过被告屋门口。被告在进户门安装了含摄录功能的智能门锁,摄像设备可拍摄范围包括了原告必经通道的共用部位,原告以妨害日常隐私、造成巨大精神压力为由,要求被告拆除智能门锁,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应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的不便。虽然被告称智能门锁上的摄像设备是为了满足自身安全等需要,但不应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该摄像设备可摄录到相邻方的个人活动,确会侵犯到相邻方的隐私权,故判决被告拆除摄像设备。

如何界定隐私权和隐私侵权

丰台法院法官彭宇表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

彭宇解释,私人生活安宁是隐私权的组成部分,属于隐私保护范围。在居民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对居民从进入楼道至进入个人房屋前的活动进行监控,会对居民的心理自由感造成一定束缚,而不压抑、不束缚的生活状态亦是私人生活安宁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办过同类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昌龙曾向媒体介绍,公民的住宅属于私密空间,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其家庭、财产安全等直接关联,属于私密信息,都是隐私范畴。

有网友不解,当智能设备的摄录范围未囊括邻居家门,仅涉及走廊、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时,为何也侵犯邻居隐私权?

张孟月表示,“如果摄录范围包括的公区是相邻方进出自家的过渡区,能反映相邻方出入习惯、个人活动、生活状况、访客情况等,相邻方在该区域也享有充分的隐私权。”摄录范围仅限私人区域(设备安装在房间内,即便开门后能摄录到门外公共区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设备安装在私人区域,但能摄录到其他人的私人空间,比如阳台、房间内情况,便涉及侵权。

也有网友不解,如若家门上的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那小区监控、马路监控、车载监控等,是否都涉及侵权?

对此,张孟月解释,公共场所监控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并无窥视、监视特定人员的目的,且个人无法随意查看这些监控视频,更不能调取。车载监控的主要目的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所处的环境一般在马路、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如果将上述设备摄录内容进行非法传播等,也会侵犯相应人员权利。家装摄像设备容易构成侵权,并非设备本身技术差异,而是摄录范围及摄录对象的差异;摄录范围主要涉及相邻方活动,摄录对象主要涉及出入相邻方人员(如业主、访客等)。

“关键点”是拍摄范围

记者注意到,这类纠纷中,被告辩称的理由主要包括:为了生活安全性、无意窥探邻居隐私、摄录功能有一定触发机制并非实时抓拍、摄录范围不涉及邻居家门前或屋内、安装摄录设备的人有很多等。

张孟月说,被告安装带摄录功能智能门锁的摄录范围包含原告必经之地,摄录画面涉及原告等人进出情况,无论被告是否有窥视原告隐私之主观故意,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权。“即便门锁开启摄录功能需要触发相应机制,如时间设置,但原告不清楚逗留触发时长,也难以准确卡点进出,因此事实上形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威胁。”

彭宇表示,该类纠纷案的审判需要考虑双方权利的衡平,智能设备的合法使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智能设备的功能和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多元,比如可以储存和线上查看,即便这是基于安防需求的设计,如使用不当也存在着涉嫌超出合理限度来收集和处理邻居个人信息的可能,同时也可能超出邻居在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民众的隐私意识在增强,我们处理具体案件时,还是要结合智能设备的功能及应用场景、相关范围、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情况、邻里相互容忍义务等进行综合判断。”

某品牌官方旗舰店客服介绍,视频锁检测灵敏度和时长均可设置,灵敏度越低触发越少,本地报警声也可设置静音。客服供图

“摄像设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难点在于判断具体摄录功能启动条件、拍摄范围是否对相邻方造成妨害。”张孟月认为,这是代理这类纠纷案时会遇到的实务难题之一。如果智能门锁摄录功能触发情形较多,是否开启或者关闭处于相邻方不可控状态,则事实上形成对相邻方隐私权的威胁,会被认定侵犯相邻方隐私权。若拍摄范围仅限自家门前,并非相邻方必经之处,则不会对相邻方造成妨害。

另一个实务难题是,构成侵权的情形下,摄像设备是否必须拆除?张孟月整理既往判决结果发现,如若拍摄角度不能调整、也不能通过遮挡改变拍摄范围,则需要拆除设备。当拍摄范围可通过遮挡、调整角度,避免拍摄到相邻方出行,不再构成侵权,则无需拆除设备。“侵权与否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必然会拍摄到相邻方的进出情况。”

对智能门锁的抓拍功能暂无统一规范

1080P高清画质,雷达侦测、AI人形检测、3D刷脸开门、环视夜视、持久续航……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看到,商家致力于展现智能门锁等设备五花八门的功能,这些科技感满满的产品售价在几百到数千元不等,功能越全面,价格也越高。

比如某智能家居旗舰店客服介绍,其智能门锁猫眼摄像头是165°广角,100万像素,有补光灯夜视功能。门锁联网后,感应到有人距离门锁0.5-1.5米内,逗留15秒并且晃动3次以上,会抓拍图片或视频;门外普通路过和逗留的人会被默认为安全风险低,不进行抓拍,以节省功耗。抓拍画面保存在公众号上30天,联网后可查看,不支持下载但能通过录屏保存。

另一品牌产品官方旗舰店客服表示,其某款智能门铃采用对角180°超大视角镜头,搭配300万高清像素传感器,画面真实清晰;大光圈镜头让进光量显著提高,即使在微弱光线下,也能捕捉到画面细节。

不过,有业内人士称,智能设备代替不了传统监控摄像头,其功能存在无法全时段监测、触发不灵敏、存储容量有限等劣势。另有客服告诉记者,逗留抓拍功能可以关闭,不影响门锁正常使用;抓拍时间不固定,当无线网络信号不好或视频数据量大时,较难及时传输,“这时抓拍的就可能是图片或者1-5秒的视频。”但也有品牌方表示,智能门锁的监控和抓拍功能无法自由关闭,“锁没电了监控就不工作了。”

某品牌经销商工作人员说,不管安装门锁猫眼还是摄像头,本意只是为了自身安全,不特意监控但不可避免会拍到邻居,只能尽量设置为逗留抓拍或者特定事件抓拍,“但如果别人起诉,会败诉的。”另一品牌代理商则答复,“楼道是公共区域,你把感应距离调低,门锁不会乱叫,对门也不知道。”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看到,高端智能门锁的售价可超5000元。网页截图

彭宇表示,智能设备摄录画面的清晰度、角度、时长等与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一定关联性,拍摄画面越全面、可识别度越高,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国家对智能门锁等设备的抓拍功能暂无统一规范,也就是说,触发机制、摄录范围、画面储存等均由生产者自行设计。

业内人士撰文介绍,目前执行的电子门锁国家标准虽然涵盖了电子锁和机械锁在内所有民用锁具产品,但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锁具的安全性,对于电子门锁特有的性能,如电子识别、智能化等还没有具体的要求。尚未出台的新国标将涉及电子门锁的识别技术、网络安全、产品可靠性等多个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专门解决智能门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检测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前,有关智能门锁的行业标准(《电子防盗锁》GA374-2019)和国家标准(《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1556-2008)均主要关注锁具的防护安全性,暂未细化到对涉及个人隐私(如摄录功能)的要求,建议有安装需求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考虑应用场景。

一位参与新国标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新国标正在报批阶段。在制定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标准时,都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比如通过人脸识别开锁的锁具,不能将拍摄到的人脸信息存储在本地设备,而是提取识别到的特征值(如眼睛距离)。但关于附加的抓拍功能,暂未明确进行统一规定。

张孟月亦表示,尚无专门针对居家摄像头的法律规范,厂商生产时把控产品质量,销售时披露具体摄录功能是需要履行的义务。厂家也可以在功能上做些减法,保障业主安全的同时,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困扰或妨害。

彭宇建议,智能设备厂家和商家在宣传产品能够满足安防方面的需要外,也应该提示购买者进行合理使用并避免可能会存在的侵权风险。记者浏览多个电商平台,均暂未发现有商家注明可能构成侵权的提醒。

寻找安全性与隐私权的平衡

在彭宇看来,安装智能设备,更多是对其所具备功能的选择、以及应用场景的使用。安装者事先与邻居沟通协调,告知对方安装目的,设备的功能和使用中自己会注意的问题,有助于降低邻居的紧张感或不适感。“在资源有限、空间狭小的居住环境中,建议邻里直接能换位思考,化解矛盾,消解冲突。”

也有网友表示,安装摄录设备是为了防止家中老人走失,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况下,若被邻居起诉,法院是否会酌情判决?

“这也回归到权利的衡平上,这种特殊性是不是只能通过安装智能设备的方式来解决,有没有其他可替代性方案?”彭宇谈道,如果有其他成本相同或者更低的替代方案,在门上安装智能设备的必要性可能会降低。若是只能通过智能设备来解决这一问题,这当中又必然侵扰邻居隐私和私人生活安宁,就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和考虑。

张孟月建议,有智能设备需求的业主,可结合相邻方位置关系、拍摄范围、摄录功能触发条件等,尽可能以避免拍摄到相邻方的原则进行安装。“现今大多数小区的门口和内部道路、楼栋、电梯间均有监控,入户门上的监控本身并非必要,也可以选择安装在自己屋内。”她提及,个人安装设备如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必要性,会优先保护相邻方的隐私权。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高荣林在2020年发表的论文《私人摄像头下的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中,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30多个代表性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发现不涉及他人隐私活动区域时,我国法院大都判决安全价值优先,私人可以安装摄像头;在关涉他人隐私时,则隐私价值优先,私人必须拆除摄像头;而在出租屋、酒店客房、澡堂等非常私密的区域,则隐私价值绝对优先,均判决保护隐私权。高荣林认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可以针对私人安装摄像头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不管安装在室内还是室外,智能设备的摄录角度范围应限制在自己私人空间,避免摄录到相邻方出入范围或他人的私人空间。”张孟月说。

新京报记者 罗艳

编辑 胡杰 校对 李立军

宏昌科技申请带关门感应的门锁专利,通过这种结构完成了关门感应

金融界2024年6月18日消息,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一项名为“带关门感应的门锁“,公开号CN202410446149.6,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专利摘要显示,本发明涉及一种带关门感应的门锁,包括支撑壳体和上锁机构,设置在支撑壳体内部的可转动的凸轮,支撑壳体的内部设有第一滑槽,第一滑槽上滑动连接有第一滑块,上锁机构的内部设有第一升降滑块,第一滑块的表面设有第一支撑块,第一支撑块上设有第一平行面和第一倾斜面,第一升降滑块的端部贴合于第一支撑块,第一滑块带动第一支撑块滑动,使得第一升降滑块的端部贴合于第一平行面和第一倾斜面从而实现升降;本发明第一支撑块的滑动使得第一平行面或第一倾斜面贴合第一升降滑块的底部,第一升降滑块在第一升降滑槽内滑动,第一升降滑块的上升或者下降使导电弹簧和导电板之间处于通电或断电状态,通过这种结构完成了关门感应。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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